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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1-08-16岩坞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4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情形纠纷

岩坞

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形,例如,有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那么,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能否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100万元?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确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而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有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最好,如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愿意“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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