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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能赶房屋居住权人走吗?

2021-08-16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4期
关键词:居住权终生使用权

编辑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的一名市民,多年前离异。2010年,我经人介绍与庞来斌相识,并于2011年夏天与他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

2019年年底,庞来斌突感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胰腺癌晚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他的身体每况愈下。考虑到自己的身后事,庞来斌立下遗嘱。在遗嘱中有关房产一项,庞来斌表示,自己过世后,将我们二人现住房屋(系庞来斌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其弟庞来阁,但我再婚之前仍可居住。

2020年年初,庞来斌病逝,庞来阁就遗产问题与我对簿公堂。同年11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庞来阁所有,而我拥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判决书生效后,我至今未再婚,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庞来阁也未曾打扰。今年年初,庞来阁以做投资急需用钱为由,与我取得联系,表示欲出售此房产,让我三个月内搬离该房屋。

我想咨询一下,对于这种情况,我还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吗?

读者/杨雨梅

根据杨雨梅的来信所述,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本案中,杨雨梅遇到的问题涉及“居住权”这一法律概念。此前,我國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其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的。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居住权人去世,该权益就不会消失。同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值得关注的是,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很多领域。

其一,男女结婚,婚前房产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其二,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三,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只要人不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杨雨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尝试与庞来阁进行沟通。若双方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杨雨梅可以收集微信、通话录音、遗嘱协议书原件等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记在自己的名下。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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