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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吗?等二则

2021-08-16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4期
关键词:私人生活有权民事责任

法条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死者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成分可能遭受他人侵害。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包括尸体、尸骨、骨灰)等。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法条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释义

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本质,体现于个人自主,不受他人的操纵及支配。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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