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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粮食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启示

2021-08-16单奕铭

中国粮食经济 2021年8期
关键词:耕地粮食

文/单奕铭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我国古代社会以农耕经济为主,粮食生产是国泰民安的根本保证。虽然我国古代法制思想与天道、神道密不可分,但就法律制度层面,却呈现出较为彻底的现实主义特征。由于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古代盛世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以严禁侵占耕地和保护生产力为核心的刑法措施保障粮食安全。挖掘古代维护粮食安全刑法措施中的合理因素,可以给我们当今的粮食安全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保护粮食安全的一些刑法措施

土地是中国古代封建时期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人口才会增长,经济才会繁荣,才可能出现盛世。

在唐律中,规定“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宽闲之处者,不坐。”“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这一时期,将占田过限、盗耕种公私田、妄认公私田盗贸卖、在官侵夺私田规定为犯罪。在处罚上,根据侵吞田地的数量,从轻到重处以笞刑、杖刑、徒刑。唐代的徒刑,从轻到重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在官侵夺私田的最高法定刑为“徒二年”,是非常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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