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盟数字税政策出发探究发展数字经济的中国方略
2021-08-15刘艺琳
互联网天地 2021年7期
□ 文 刘艺琳
0 引言
数字经济的新商业模式以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以及数据利用为基础,互联网远程交易形式使得企业可以在无实体存在的情况下获得营业利润,这造成了常设机构规则的适用缺陷。此外,现行税收规则也无法对用户参与所带来的经济流量利益(如更高的广告费)进行征收。对此,本文将主要对欧盟提出的多边数字税政策进行介绍,总结其经验和不足之处,并顺势提出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建议。
1 数字服务税的发展背景:数字经济给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高流动性、对数据的强依赖性以及交易的难以追溯性给传统税收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先,数字经济的收益归属很难判断。同实体经营模式相比,数字经济大都采用线上经营方式,交易双方有显著的物理区域分离特征,固定物理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的缺乏、消费的流动性和虚拟性导致应税行为和应税活动的实际发生地变得模糊,其收益分配和归属很难根据传统属人或属地原则进行判断。其次,数字经济提高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一方面,数字化交易环节依赖技术手段完成,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以轻易将交易进行拆分、分散化处理,交易过程难以被监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税务部门和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程度明显,企业很容易实现其避税目的。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具有多重性和互换性,市场参与门槛也较低,税务部门很难对征税对象进行清晰的界定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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