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强制平仓凌驾减持规则之上
2021-08-13熊锦秋
董事会 2021年6期
关键词:规则
熊锦秋
6月1日,三圣股份实控人潘先文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日至6月4日潘先文均有股票减持,其子潘呈恭(三圣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于5月31日至6月3日也有股票减持。6月6日公司披露实控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告。对此深交所下发关注函,6月11日三圣股份进行回复,潘先文之妻周廷娥6 月 1 日取得潘先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拘留通知书 ,6月3日晚将此情况告知其子潘呈恭;上述减持系当事人质押给中航证券、浙商证券的部分股票由券商自主强制平仓导致。
无论何种原因,6月1日实控人被刑拘但6月6日才公告,这可能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公司实控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发生重大事件规定的信披要求较高,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按其中文意“立即披露”比“及时披露”还要紧急(“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实控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
即便考虑6月5日、6日为非交易日,本案实控人被刑拘的信息披露也可能没有达到“及时性”要求,究其原因,实控人之妻未及时将刑拘相关信息告知其子,而其子作为董事长也未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信披工作。
本案券商强制平仓可能违反减持新规,这个问题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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