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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用工关系 四种情形受《民法典》约束

2021-08-12杨学友

农民文摘 2021年5期

劳动者入职时,一般情况下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然而,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与劳动者签订非劳动合同性质劳务合同或承揽协议。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呢?来看《民法典》如何规定。

约定在先,以约定为准

2019年8月,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李某为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报酬为按单提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没有底薪,自带交通工具送餐。此外,协议还约定李某要通过手机登录公司平台APP软件接单、取单、送单,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如遇中班和晚班,需到公司办公场所参加早会接受安全教育。2019年11月,李某在送餐途中摔倒致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法院判决驳回。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承揽协议,由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而且,按劳动关系要件衡量,李某为公司从事送餐工作,自带交通工具,报酬根据送餐数量多少确定;其从网络平台接单、取单、送单服务,无须到公司办公场所上下班;公司虽对李思华等骑手进行安全教育,对其服务态度、服务标准等也有要求,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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