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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就业合法权益 提升妇女生育意愿

2021-08-11张永英

群众 2021年14期

张永英

女性是生育的主体。当前,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长期低于2.1的世代更替水平。虽然,造成我国妇女生育意愿偏低有多方面原因,但不可否认地是生育—就业冲突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据统计,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达70%,在生育与就业艰难平衡下,一些妇女主动或被动选择放弃、减少或延缓生育。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其中特别强调要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推动新生育政策落地,需要从缓解妇女生育与就业冲突、释放妇女生育潜力方面首先着力。

正视职场女性生育的新问题

女性因生育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性别歧视长期存在,是妇女权益保障难点问题之一。此前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就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这既包括显性歧视,比如招聘中明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或“适合男性”,也包括隐性歧视,如不收女性求职者简历,又如在面试中询问女性求职者与婚姻、生育状况有关的问题,乃至以相关回答决定录取结果。

怀孕生育影响女性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虽然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懷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通过找借口辞退、调整岗位变相减薪、不安排具体工作、不为产妇保留原工作岗位、减少培训或晋升机会等手段,逼迫生育妇女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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