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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研究

2021-08-11罗洁灵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1年6期

【摘要】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出现工期延误的现象,因此工期索赔是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可忽略的问题。本研究从发包方、承包商、非双方原因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为索赔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根据工期索赔的法律特征核算损失,分清双方责任。

【关键词】工期索赔;工期延误;非己方原因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

1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建设过程中各种类型的工程需求量开始增长,工程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商,均不希望出现工程的延误现象,但有时候工期延误并不是一方就能够控制和避免的,在发生了工期延误时,非责任方肯定会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分担风险,为了保护自身正当利益,明确工期索赔无疑是最好的方法。

1、工期索赔的基本理论

工期是指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工程的开工时间是承包商收到通知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则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加上允许的延长工期。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有很多主观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导致施工进度跟不上预期成果,也就是工期延误。工期索赔是基于合同规定,非责任方向另一方提出工期或费用的补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方法,并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进行赔偿。

2、工期索赔纠纷的类型

建筑工程普遍规模大、涉及面广、不确定性多,因此就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会造成工期延误,引发工期索赔的主要因素就是工期延误。因此,对引发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是很有必要的,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工期索赔,而且对工期索赔的开展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2.1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对合同双方来说是双向的,但承包商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更多一些,从某种方面来讲承包商是处于劣势的。在分析导致工期索赔原因的情况下,就承包方的角度提出建議。造成工期延误或滞后时,承包商应当积极采取合理的补救方式,自己承担增加的费用,且工期不能够顺延。通过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的条款进行总结分析可得到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情况包括:(1)承包商未在施工前做好现场进出的管理制度(2)在工程施工时不接收发包方的信函和指示(3)承包商未给发包方提交聘请项目经理的证明,造成发包方更换项目经理(4)承包商在施工前未了解现场的气象、交通、风俗等习惯造成的损失(5)承包商未尽到照顾责任,使发包方提供的成品、半成品损坏(6)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材料、设备的损坏(7)检测中质量不合格,发包方要求重新修建的(8)因承包商节约成本减少工程量,造成工程不合格(9)承包商私自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10)承包商私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方要求暂停施工的(11)承包商对突发工程安全事件拒不抢救,发包方雇佣别人处理的(12)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环境污染,并暂停施工的(13)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14)承包商无原因拖延、拒绝复工的(15)承包商采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跟要求时,被要求重新采购的(16)承包商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和设备,监理要求更换再检测的(17)承包商采用的施工设备无法满足合同进度和计划,发包方要求更换或增加施工设备的(18)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合同签订延迟的(19)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期间发生法律变化的(20)在竣工验收时不合格,被要求返工或寻找其他补救措施。

2.2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索赔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的延长,这时发包方应当承担责任,对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进行赔偿。经调查分析发现,由于发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一共有如下几个原因:(1) 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 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有误或不完整;(3) 发包方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不准确;(4) 发包方未按时付款;(5)发包方对竣工验收的干扰。

2.3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索赔

除了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外,还有些是因为不可控因素,双方商量重新达成共识或其他因素导致的,这些延误并不是因为双方的过错产生的。如经过商量后的图纸变更及工程量变更,这时候施工的工期就应该重新确定。另外,比如恶劣的天气、法律法规变动、不可抗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工期的延误。一旦发生了上述情况,就会使计划中的施工进度无法实现,造成不可预知的工期与经济损失。

3、工期索赔法律特征

3.1完全赔偿性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工期延长,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从法律层面看,违约赔偿有如下特征:(1)违约赔偿应该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是因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2)违约赔偿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违约方得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守约方赔偿产生的损失;(3)违约赔偿以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不仅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而且还有可能造成预期的经济效益无法实现,所有的损失都应该进行赔偿,只有全部赔偿才相当于获得了合同正常执行的同等收益[3]。

3.2严格责任性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对于违约的行为必须遵循归责原则来处理,且应用于工期索赔整个过程中。归责原则就是认定责任时遵循的规则,是确认违约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关于工程合同中的纠纷使用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人是否存在过失,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违约也不用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只要违约了就应当承担责任,也不考虑违约人是否存在过错。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内有违约行为时,无论是否故意,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责任。

3.3较强时效性

时效性是指仅在一定期限内,信息可以产生价值,发生法律效果。在进行工期索赔时,应重点注意索赔的时效性。

总结:

本研究主要从工期索赔的类型出发总结了工期索赔的法律特征,给承发包双方进行索赔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本研究依旧有着很多未涉及到的问题,如未详细介绍有关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没有结合国内外的条款及案例进行分析、没有对非双方原因进行分摊介绍等等。在建筑工程实践过程中,每一项都是非常重要的,应当了解所有关于工期索赔的条款,敢于运用,加强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胡兴华.建设工程工期索赔研究[D].湖北:湖北工业大学,2016.

[2]周吉高.建设工程专项法律事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廖志成.基于FIDIC条款的国际工程工期索赔实操方法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17.

作者简介:

罗洁灵(2000.03-),女,汉,湖北荆州,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