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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老人成被告,证据不足不担责

2021-08-11翟小功

现代妇女 2021年8期

翟小功

案 例

蔡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时,看到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年近90岁)因避让一辆货车而摔倒,便立即停车将王某扶到道路旁施救。随后,蔡某与王某家属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蔡某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最终,王某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王某家属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王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通过,其在事故中也有违法行为。但因事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接触,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

因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赔偿事宜分歧较大,王某家属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家属并无证据证明蔡某驾驶电动车碰撞到受害人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王某是被蔡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蔡某称好意救助是撒谎,意在逃避法律责任,其垫付1000元医疗费、支付包车费100元及包扎费260元,恰好证明蔡某是肇事者,蔡某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王某家属上诉主张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要求蔡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应举证证明王某确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以及该伤害与蔡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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