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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监测系统执法应用的法理分析

2021-08-11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许仁平

区域治理 2021年14期
关键词:系统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许仁平

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国家11部委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上路行驶提出了“生态环境检测取证、公安交管实施处罚、交通运输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但是,如何对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系统监测到的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上路行驶进行处罚,即所谓“非现场处罚”,现实中却遇到一些问题和机制上的障碍,主要是遥感监测系统与公安交管部门“电子警察平台”在数据要求上不相容和不一致。由于不能依遥感监测结果进行处罚,使得该类系统的监管效能大打折扣,有的甚至被闲置,国家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收到管理效益。本文以法治和创新的思维,在对遥感监测结果证据有效性的论证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机动车超标排放证据的形成流程,并以证据移交的方式将证据交由公安交管部门,由其依证据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的思路,从而避开现行公安交管部门内部机制上的障碍,使生态环境和公安交管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得到切实执行。

一、目前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工作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目前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工作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在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含黑烟车抓拍)上:一是认为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6063处罚代码仅适用于现场处罚,不适用于非现场处罚;二是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所取得的图像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无法用于非现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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