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义务:兼论避风港原则
2021-08-10邱宁
重庆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搜索引擎
邱宁
摘 要:面对竞价排名侵权纠纷,法院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形、已尽到注意义务、无实质审查信息的义务等理由,一般都判决搜索引擎服務商除接到对方通知之后删除涉嫌违法的链接之外,无须承担其他责任。然而,竞价排名是广告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与此同时,搜索引擎具有公共性,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时应负有实质审查义务和区分性显示义务。
关键词:搜索引擎;竞价排名;避风港原则;审查义务;区分性显示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搜索引擎链接提供之欧美司法裁判比较研究”(2016BS096);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搜索引擎链接提供中的权利平衡研究”(17SKG147)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1)006-0104-01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1.006.009
竞价排名是指网站所有者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签订合同,为在搜索引擎显示结果中跟网站相关的特定关键字购买排名位次,服务商则按具体点击量对其计费的一种服务。竞价排名最早源于美国序曲公司,该业务方法的专利属于此公司,不过,目前搜索引擎服务商基本上都在开展此项服务[1]。随着互联网逐渐发展壮大,人们在网上获取信息变得日益重要,而商品或者服务想要扩大知名度,延揽顾客,也必须依靠网络,纸媒广告已经日渐没落,争夺顾客的竞争已经从线下走到了线上。由于互联网上存在海量的信息,如何获取有效信息对网民而言成为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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