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视角下的网络爬虫黑色产业链分析
2021-08-10林思婷董昕匀
学理论·下 2021年6期
林思婷 董昕匀
摘 要:网络爬虫黑色产业可以分为上中下游三类行为。上游行为是电子数据爬取的来源问题;中游行为是网络爬虫技术本身;下游行为是数据的运用问题。我国刑法中,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行的非法活动尚未被规定为独立罪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网络爬虫的上述三类行为具体分析,并按照现有刑法规定进行惩治。
关键词:网络爬虫;行为类型;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06-0059-03
近年来,有关于网络爬虫相关的违法案件屡见报端,一些业界知名的通过爬虫技术开展大数据信息服务的公司被查。大数据时代,网络爬虫技术的广泛运用对电子商务等活动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运用网络爬虫技术进行商业或研究活动时,亟须不断强化对其抓取行为合法性的界定,规范互联网创新企业的抓取行为,增强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从而能够在大胆探索创新的同时,兼顾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以网络爬虫黑色产业作为一个切入口,对运用网络爬虫技术进行一些非法活动、妨害互联网管理秩序的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罚提出一些思考。
一、网络爬虫概念的界定
网络爬虫又称为网络蜘蛛,是一种通过设置既定规则,实现自动高效地检索互联网并抓取数据的程序或者脚本。由于该技术是通过解析代码的方式工作,故而还有可能抓取到人工访问中被忽略或被限制访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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