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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2021-08-10胡静

学理论·下 2021年6期

胡静

摘 要: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保留了2017年《民法总则》新增的胎儿权益保护条款,该条明确为胎儿的继承、接受赠予两项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在继承、接受赠予后的“等”,表明胎儿的权益不局限于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等”存在不同的解释,所以对胎儿享有的权益范围出现了争议,如何理解“等”所包含的权益,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本文针对《民法总则》第16条的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适用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民法总则;胎儿利益;接受赠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06-0053-03

我国在2000年时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老龄化社会的国际计算标准,远超其他国家的速度。2016年起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望通过增加新出生人口来减缓老龄化社会的进程。胎儿与新出生人口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对胎儿利益提供法律保护不光是对胎儿自身和其家庭的重视,也是减缓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关键因素。必须对胎儿利益保护条款中所包含的权益范围进行明确,减少司法实践中的矛盾,给胎儿提供更完整的民法保护。

一、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

(一)胎儿的概念

概念是一个制度构建的基本,对胎儿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可以为以后的立法活动、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基本导向。医学界普遍认为胎儿是在母亲体内健康成长到12周后,四肢、手指已经开始分化,且形成了伴随微弱搏动的心脏雏形[1]。法学界对于胎儿概念范围的界定要大一些,认为医学界的定义将胎儿的整个生长过程人为分割为两个部分,母亲妊娠12周前的一段时间就会成为立法上的空白点,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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