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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业诚信伦理传统的差异与比较研究

2021-08-09赵丽涛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比较分析

赵丽涛

[摘要]治理商业失信问题,培育商业诚信价值观,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经典议题。中西方在特定时空背景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商业诚信文化传统。中国传统的商业诚信伦理传统注重个体“德性”的养成,以统合思维审视“义利”关系。西方传统的商业诚信伦理传统则具有明显的道义性、功利性、契约性、宗教性特点,并以此塑造经济伦理秩序。虽然中西方商业诚信伦理传统都有许多可取之处,但也有一定限度,需要我们在比较中辩证解析。

[关键词]商业诚信  伦理传统  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G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21)01-0040-05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1.02.008

中西方传统商业诚信思想是不同区域文化的结晶,是先贤直面经济失信问题、寻觅诚信经商过程中生发、积累的社会治理智慧。在当前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培育商业诚信价值观,需要我们承袭中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宝贵诚信资源,挖掘和汲取传统经济伦理精髓。德国当代哲学家伽达默尔就将“传统”视为人们无法逃避、理应面对的“前见”。因而,我们必须向传统“回眸”,在比较中归结和梳理中西方文化传统所蕴含的商业诚信思想。

一、中国商业诚信伦理传统的智慧

在传统经济伦理自发萌芽阶段,“诚”与“信”“还包裹于原始宗教、神话传说等非理性思想形式之中”,随着古代哲学的发展,我国古代经济伦理思想也逐渐走向一个“祛除巫魅”(disenchartment)和“理性化”(rationalization)的过程[1]。从内在逻辑看,传统文化中的经商立业与诚信伦理互为一体、不可拆分,经济活动需要遵守诚信道德规范,并借此生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伦理观。

(一)“义厚利多”:商业诚信是经商的道德之本

古代先辈很早就认识到诚实经营、不虚不诈、信守承诺、童叟无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孔子说:“贾羊豚者不加饰。”(《孔子家语》)《说文解字》对“饰”的解释是:“饰,刷也。”其引申义为“装饰、装扮、遮掩”。意思是说,商业经营活动者要诚实守信,不可出售假货劣货。《礼记·王制》也说:“布帛挟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即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必须“货真价实”,如果质量“不合格或有瑕疵”,就不能在市场上交易。“趋利避害”虽是人之本能,但如果趋利忘义、为利诈伪,那么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最终自尝苦果。对于商务经营活动而言,“不信”之后果也必然使商人或商号失去信任。渗透于商务活动中的诚信伦理,实际上给商贾积攒了良好的信誉,使之具有较好的经商名声,因为这是一种可以带来财富的无形资本。

(二)经济交往活动中诚信经商的基本要求

1.要从经济活动本身特点来培育贾法廉平、斗秤不欺、货真价实、诚恳老实等商务诚信价值观。虽然古代统治者大都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业发展,但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一些思想家还是认识到应该尊重经济活动规律,从诚信本身的经济意义视角培育商业诚信价值观。正因为如此,古时许多商家都在店铺店堂悬挂“陶朱事业,端木生涯”,以此自我激励,提升经商才能,心怀诚信道德。

2.倡导“人道”,以“人的自觉”1意识提升诚信经商的道德涵养。“德”“得”相通,人得“诚之道”,便是诚信品德。德性教化一直是商业诚信价值观培育的重要传统。一是注重修身,以“君子人格”经商。对于商人来讲,诚信修身的目的指向“内心真诚、外信于人”,成为“儒商”“义商”“廉商”。“春秋时大商人白圭,被后人誉为商人的祖师爷,在他的经商理论中,就把‘仁道德归之为商人必备条件之一。”[2]二是恪守慎独原则,商人应严于律己。“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故君子必慎其独也。”(《礼记·大学》)“慎独”是一种品质,是一种境界,它要求商人明白“业无诚信不兴”的道理,自觉做到货真价实、言不二价。

3.注重培养敬畏之心。从哲学本体论层面看,先贤是按照从“敬畏天道”到“敬畏德性”的逻辑进路使经济主体对诚信保持敬畏感,从而阐释诚信经商的必要性。“诚者,天之道也。”(《孟子·离娄上》)“诚”是“天道”的属性,是世间万物需要遵守的客观规律,它作为“本体”而存在。对“天道”之诚的敬畏,落实到作为商人的“人道”层面也就是坚持诚信经商。商务经营活动者遵守“人道”之所以要做到货真价实、有信无欺等,关键在于其“君子人格”,具有诚信自觉的意识。

(三)达致诚信经商的方法与路径

1.“道德教化”。在传统商业诚信教育过程中,道德教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古代先贤认为,道德正是通过教化来表征自身存在的,并借此提升人们的人格修养。道德教化的前提预设是,商人不仅是经济活动参与者,他们也是道德主体,应该具有良好的诚信品格。孔子倡导的“四教”(文、行、忠、信)和“五德”(恭、宽、信、敏、惠)都包含人之诚信品质,他认为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要求人们内化这种道德操守。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论语·里仁》)要让经济主体具有诚信经商的品质,在交往领域倡导不欺、诚实等价值观,就不能忽视道德教化。

2.“义利互动”。我国古代经济伦理思想中,虽然先贤在“义利”孰先孰后、孰轻孰重问题上存在争论,但主流思想认为,在商务交往活动中,“义”不能完全脱离经济利益,“义”与“利”本质上是一种共生互进的关系,倡导以“义”生“利”,以“利”促“义”。“义”表现在经商上,意指经济活动参与者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只要公平交易、真诚无欺,就会因此而受益。反之,如果外仁内诈、巧言令色、坑蒙拐骗,违背“义”之原则,那么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如信任受损,收益减少。因而,古代先贤大都主张“以义取利”“守义取利”“以义制利”。

3.“氛围熏陶”。从整个传统商务伦理史看,古代先哲一直不遗余力地创设诚信经商氛围,通过对真实无妄、笃诚不欺、货真价实等价值观的宣传、倡导来烘托诚实守信的氛围,使经济活动参与者辨是非、知荣辱。例如,“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贾羊豚者不加饰”“取诚信,去诈伪”,还有徽商的“贾而好儒”、晋商的“宁叫赔折腰,不让客吃亏”以及古代谚语“诚招天下客、義纳八方财”“买卖不成仁义在”等被广而宣传,“义商”“廉商”“儒商”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推崇,以此来营造诚信经商的环境与氛围。

二、西方商业诚信伦理传统的特色

(一)道义责任:以抽象伦理原则阐释经济诚信

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倡导以抽象的道义责任来治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失信问题,并以此培育诚实守信、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诚信经商价值观是许多思想家关注的话题。在西方古典哲学家经济伦理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希腊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

苏格拉底主张商务交往活动应该以“善”为指引,不能让诚信经营者(他称之为“优秀的人”)难以保障自身利益,而失信者(他称之为“恶人”)却“丰衣足食”。[3]在柏拉图看来,商业交往活动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作为经济主体,认识“至善理念”的目的是明确经济责任,维护商业秩序。柏拉图的商业道义责任思想集中在“商人”论述中,认为他们容易被“欲望”所支配,所以要按照“至善”道义原则进行“节制”(abstinence)。他说:“节制是一种秩序,一种对于快乐和欲望的控制。”[4]正是“节制”所内蕴的道义责任,要求商人在“交换时不能掺假,掺假是一种虚假和欺骗”,因而在追求和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应“注意和谐和秩序的原则”[5]。亚里士多德提出并阐释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思想,后者直接涉及商务经营活动者进行市场交易的伦理原则。具体到经济交往中,亚里士多德倡导公平交易、平等交换,反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他指出,经济主体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原则,将交换的“条件”转变为“数字表示的比例”,避免出现“以少量换取多量”的失信行为,从而建立商务交易“平衡关系”,保证公平交换[6]。他强调:“在交易中损害他人财货以牟取自己的利益,这不合自然,而是应该受到指责的。”[7]而且经济主体在商务交往过程中不能“趁人之危”,例如趁他人处于“非理性状态”(如醉酒、神志不清、幼稚无知等)牟取利益就是不道德、不公正的。

在康德看来,人们的行为应该“出于责任”,这是尊重“道德准则”的体现,如果一种行为不是出于“责任”,且违背“道德准则”,那么它就是没有价值的。从内在逻辑上看,康德的道义责任论以其“实践理性批判”为前提,他试图建构一种纯粹形式的道德哲学,并将其起点归结为“善良意志”。由于这种“善良意志”本身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超然于个人的利益、愿望和偏好,它也就成为特定的“绝对命令”。在此基础上,康德认为,以诚信原则进行经济活动是必须践行的道义责任,正因为如此,他把“守诺、言而有信、信守契约视为个人对他人的完全义务”[8],以诚信经商为核心的经济伦理是服从“理性绝对命令”的要求使然,它不随人们主观意志的改变而改变。

(二)功利驱动:以后果效益激发诚信经商动机

在理论旨趣上,西方功利主义传统倡导“后果论”(consequentialist theory),以行为的“结果、效果、绩效”作为判定善恶的标准和尺度,它较少关注人的某种行为的动机、手段、方式是否正当,而是看重其能否实现功利的最大化。虽然大多数功利主义者认为“趋利避苦”是人之本性,并追求“结果的效用最大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客观上无视经济活动主体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因为要想达到“效果最大化原则”,还是要求人们在参与商务交往活动时审慎计算得失、权衡利弊,从而得到最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在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看来,“趋乐避苦”本性与“功利最大化”原则实际上都是要求经济主体注重“德行”。虽然伊壁鸠鲁秉持“快乐主义”观点,但他不赞成阿里斯提普那种为了享受“物质快乐”而采取任意手段、不顾道德的行为。伊壁鸠鲁认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快乐”需要克服私利和欲望,不能“为富不仁”。英国哲学家边沁也认为,人类是在“快乐”与“痛苦”的功利法则影响下产生相应行为的,也即是说,这种“功利法则”具有价值指引作用,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且它还可以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甜头”“益处”,避免“损失”或“不幸”的发生。[9]从内在逻辑上看,尽管功利主义忽视经济行为本身的“道德性”,但是对“结果或效用”“幸福或快乐”的关注,实际上产生了一种“反向约束力”,催逼人们遵守包括诚信在内的伦理要求。正是在此意义上穆勒说:“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称为道德之根本。”[10]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趋利避害”倾向,然而商业道德并非可有可无,相反它是获得快乐与幸福的重要手段。

(三)契约规则:以信守承诺构筑诚信经商基础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契约观念便在西方产生,并随着其内涵的演化和发展,不断扩展至经济法律、宗教神学、社会政治和道德哲学等领域[11],并逐渐成为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

在西方社会中,契约规则对培育经济主体的诚信经商价值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契约能够减少“不确定性”,避免信用风险。随着交易范围扩大以及对外贸易的扩张,建基于地缘、血缘、人缘之上的“熟人关系”无法保证“确定性”,也难以避免信用风险。于是,就不得不借助契约来规约经济主体的行为。例如,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买卖契约、租赁契约、雇佣契约、借贷契约、保管契约、合伙契约等契约关系”就已经形成,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市民法》《万民法》)对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做出了相关规定[12]。根据市场主体“合意”而产生的契约,规定了经济主体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人们必须服从和遵守。另一方面,契约规则塑造了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契约思想早已深入人心,苏格拉底因遵守与雅典城邦契约而坦然面对死刑,上帝与人立约促使人们信守承诺,社会契约论者倡导守约意识等,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信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中西商业诚信伦理传统的比较分析

中西方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实践产生了各具特色的经济伦理思想,许多先贤哲人对商业诚信价值观培育进行了深入思考,结出了丰硕的思想成果。我们需要对这些成果进行辩证分析,以期弘扬中西方优秀的伦理传统。

(一)中国商业诚信伦理传统的优与劣

很长时间以来不少人谈及中国传统经济伦理文化时总是流露出怀疑乃至鄙夷的情感,他们认为囿于传统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色彩以及“时空间距”因素,传统商务诚信价值观思想并无太大的价值和意义,因而怀有一种“文化焦虑”心理。这种偏见似乎也为一些国外学者所认同,譬如美国著名汉学家约瑟夫·列文森认为传统文化价值只是“博物馆中的陈列品”;韦伯则更是对中国传统社会商务诚信颇有微词,他说,零售交易似乎从来没有什么诚实可言,中国人彼此之间的典型的不信任,为所有的观察家所证实。[13]这些流俗之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经济诚信文化的误读与曲解,未从本质上把握其真正内涵。

实际上,我国商业诚信伦理传统有它独具特色的优势。在传统经济伦理中,商业交往与道德诚信是勾连在一起的,二者存在紧密的逻辑关联。这意味着利益不能从道德中拆分出来,而道德也不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可有可无的“外在限制”。唯有把商业经营活动置于诚信基础上,才能促进商业发展,保证市场秩序,推进经济繁荣发展。同时,传统经济诚信伦理注重“修身自省”“道德修养”“舆论熏陶”等,将“诚”与“信”视为人们为人处世、安身立命的根本,这培育了经济主体的“荣辱观”,使其以信念、良心来约束自身行为,坚持在经营活动中守护诚恳老实、市价不二、货真价实、真实无妄、笃诚不欺等诚信价值规范。而且,传统文化中的商务诚信价值观培育方式侧重于建构人心秩序,注重培养道德敬畏观念,提倡“慎独”“致曲”,“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对诚信经商要求保持应有的崇敬与畏惧心理。在强调硬性法律、制度约束的今天,古代经济伦理中的软性约束——“诚信自觉意识”,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它有益于主体真正内化和认同诚信价值观,进而约束自身经济行为。因为关涉商业诚信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需要经济主体诚信自觉意识的参与。

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商业诚信伦理传统也存在一定的劣势和不足。一是侧重于道德理想层面的商业诚信价值观培育方式在适用范围上有局限性。传统经济伦理建基于封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之上,它具有地缘、人缘、业缘上的限制性,至多可以在“熟人社会”中起到德性调节作用,而且还存在宗法、等级弊端,具有地域性和人身依附性等特点。二是中国商业诚信伦理传统内容普遍存在过度的“重义轻利”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诚信伦理发展。传统社会盛行的重农抑商观念就倡导“崇本抑末、崇农贱商”,这导致了我国古代商业相对不发达,市场交易受到限制。三是中国传统商业诚信价值观培育路径中缺乏鲜明的商业契约意识。首先需要澄清,中国传统社会并不缺乏契约实践,古代先贤先辈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也有相应的契约认识。譬如,“刻在铜鼎上”“记在竹简上”的交易契约实践和布帛、纸质契约文书的出土[14],以及“民有私约如律令”“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官有政法,人从私契”[15]等思想记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古代中国已经有了商务交易契约意识。但问题是,这种契约观念并未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成为主流精神和商业传统,也没有生发出西方社会那种鲜明的“守约”原则和“履约”意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我国传统经济生活中的信任依靠的是“熟人社会的规矩”,而不是“契约”[16],虽然这种“熟人社会的规矩”也能够在特定环境下保证经济主体行为的“可靠性”,但却未必完全适用于当前的“陌生人社会”。

(二)西方商业诚信伦理传统的利与弊

为了冲破熟人社会血缘、地缘、人缘的限制,适应更大范围的商品交易,降低经济交往中的“不确定性”,西方社会“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即契约关系代替了人身依附关系,并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17]英国学者梅因认为,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是我们今日社会与历代社会之间的重要不同点。[18]契约诚信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凸显出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契约是根据“合意”而产生,并经由法律、制度、监督等硬性措施规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期为诚实信用原则保驾护航,促进交易范围的扩大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西方商业诚信伦理传统也有宗教伦理作支撑,这就为经济主体诚信经商提供了信仰基础,有利于将宗教文化与经济诚信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福山指出,包括交往在内的经济活动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系统,它与社会其他环节密切相关,特别是受到文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健康成熟的市场体系必须仰赖于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伦理规范”。[19]在这个意义上,西方社会将诚信经商要求建基于宗教伦理规范基础上,促进了商业诚信价值观的有效培育。

西方社会中有关商业诚信价值观培育的理念和方式也存在不足之处,这集中体现在其“功利驱动”方面。因为功利目的或许会诱使经济主体采用“恶”的手段追逐利益,结果正确并不意味着手段合法。人的贪婪、欲望、自私等也可以产生“好”的功利后果,创造巨大财富,但如果是通过欺骗、诈伪、投机等非道德方式而获得显然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单纯依靠“资本逻辑”诱导诚信道德更是容易催生非正当的、扭曲性手段,并导致利益至上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如果过于注重功利结果,并进一步演变为极端功利主义时,诚信经商的要求就会被抛掷到九霄云外。马克思就批判过边沁的功利主义经济伦理观,他指出,经济关系不能被简单视为“唯一的功利关系”,这是不理性的,也是不明智的。培育商業诚信价值观也是如此,不能简单地将经济主体的功利感受或态度作为诚信价值观的衡量标准。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正是囿于功利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的影响,西方学界和实践中出现了诸如“利己逻辑自然会产生诚信经商动力”“以牺牲诚信方式追逐利益”等观念与行为。譬如,有些功利主义者认为经济交往中要尽量减少伦理介入,理由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追求利润本身会确保以最有利于社会的方式服务于社会成员”[20];弗里德曼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时也直言不讳指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唯一职责是“使利润最大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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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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