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区块链虚拟代币交易的性质
2021-08-09于程远
东方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比特币
于程远
内容摘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观察,虚拟代币可分为货币代币、使用代币、投资代币三种基础类型,其法律性质各不相同。货币代币既非物权,又非债权,是一种无实体、非货币的新型财产;使用代币的发行人承诺使用代币的购买人以特定的代币数量购买相应的产品、服务,从而建立起发行人与代币购买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代币指向未来的支付、共同管理权或共同表决权,应当受证券法以及相关商事法律的规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本身并不改变虚拟代币的法律性质,虚拟代币交易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只是一种新兴的合同形式,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起到代替传统民法上公示的作用。
关键词:虚拟代币 数字货币 区块链 比特币 智能合约 代币融资行为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4-0139-151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2008年中本聪将区块链技术以及基于该技术产生的比特币带入公众视野,全球投资者对于“数字加密货币”这一新兴投资产品的热情便一发不可收拾。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的特性 〔1 〕迅速在金融市场上获得投资者的信赖,而比特币总数2100万枚的限制更是加剧了此种投资产品的稀缺性,首次代币发行(ICO,Initial Coin Offering)也就此成为金融市场上炙手可热的新宠 〔2 〕。一时之间,各类代币融资项目蜂拥而至,为市场监管带来重大难题。而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性,更是带来数字加密货币挑战法定货币地位,甚至动摇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担忧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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