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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2021-08-09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21年4期

王利明

内容摘要: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该规则具有保护积极信赖、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和《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前提下,买受人必须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且有必要增设买受人构成善意的要件,并应当以该要件替代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适用情形的兜底条款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除外情形的规定过于抽象,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依据购买的数量或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关键词:正常经营买受人 动产担保 排除适用 追及效力 交易安全 善意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4-0093-106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04條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即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该规则修订自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从制度起源来看,该规则借鉴了美国法。在美国法中,所谓正常经营买受人,是指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入相关商品的主体。〔1 〕依据该规则,即便动产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权利也不受该抵押权的限制,可以对抗动产抵押权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动产担保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动产担保交易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因其规定相对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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