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案例一(下)
——印章真实其上的内容就一定受法律保护吗?
2021-08-07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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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峰
2020年不断接到全国各地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李先生、成都市的刘先生、贵州安顺市的王女士、杭州市的唐先生来电,希望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新规定,他们中有蔬菜种子生产者、蔬菜种子批发商,还有蔬菜种植大户。
针对上述要求,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77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作答。由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质证涉及内容广泛,本文是根据行业特点作有针对性的解答,不可能在系列文章中作无遗留的介绍,读者朋友们可直接研学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原文。
“在线律师”:
第一,根据双方2015年5月1日就采矿合作事宜签署的协议内容及原则,双方属合作开采,B公司具有《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A先生属使用人,具有承包经营的性质,按合同约定是自行开采和销售产品,独自取得经营利润,其风险应该自担;B公司按约定获得的矿山使用补偿金,实际上是发包人收取的承包费,该费用数额固定(前3年为每年30万,第4年开始为每年50万)。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公平。但补充协议约定无论B公司是否属有权终止,B公司均需赔偿其投资,该种约定明显违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一致的原则。第二,矿山承包协议终止后,按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一般不再收取剩余的矿山使用费,而不可能在A先生已对矿山开采并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况下,赔偿其投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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