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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 业委会”的法治意义

2021-08-06张涛

浙江人大 2021年6期

张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作出审查意见,部分地方立法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近年来,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这一立法的初衷是发挥业委会的示范效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但在一些业主看来,将交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挂钩,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不符,并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民法典物权编明确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其立法原意是鼓励业主以自治管理实现权利救济。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成员资格作出限制规定。据此,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的规定,被认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应予纠正。

作为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的审查意见,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有力维护了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一方面,一些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与自身素质无关,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的不满,将其排除在业委会范畴之外,不利于其通过参与自治帮助自己和广大业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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