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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半年质保期已过,门店还要负相关责任吗?

2021-08-05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8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服务

问:

眼镜的半年质保期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如果超过半年质保期,眼镜店还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吗?

北京 一位眼镜门店工作者

律师答疑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有瑕疵产品过了质保期限的,如果经营者已经告知产品有瑕疵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产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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