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档案法》视角下档案馆法定职责界定
2021-08-04张良波
山东档案 2021年3期
关键词:利用
文·张良波
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档案法》,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新时代各类档案所有者、保管者、利用者及档案工作的领导者、监督管理者、服务企业等所有档案工作或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做了全面规定,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作为贯彻执行《档案法》重要责任主体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全面梳理并认真履行《档案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现实要求,也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需要。
一、对新修订的《档案法》有关“档案馆”法律规范的梳理
新修订的《档案法》共8章53条,其中有25条40处明确提及“档案馆”,对档案馆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详见下表)。由此可见,档案馆工作在整个档案管理和档案事业发展中的分量和重要程度。

新修订《档案法》中出现“档案馆”的法律条款一览表

12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寄存或转让的档案 义务性义务性14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委托档案服务 授权性签订委托协议 义务性15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档案研究和利用服务 义务性16-17第二十七条 按期向社会开放档案 义务性13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奖励档案捐献者18-19第二十八条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义务性开放档案利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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