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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之合同的履行

2021-08-03王晓君李达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年1期

王晓君 李达

摘 要:我国关于“不可抗力”采取概括式立法模式。实务中,“不可抗力”事由的成立既要考量合同履行的客观法律环境,判定构成不可抗力事由的“三性”;又要兼顾合同具体履行的个案情况,合理适用不可抗力的个案判定标准:时间关联性与因果关系。不可抗力之适用实质是对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之修正,在处理因重大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时,除了考虑前述两个方面,还应根据公平原则及当事人的具体履约情况合理分配合同责任,以促进合同积极履行为目标,避免不可抗力的滥用。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疫情;不可抗力;合同履行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1 - 0107 - 07

2020年初暴发的“新型冠状性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给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人们带来严重影响。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威胁了人们的健康,而且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大量的民商事合同履行因此次重大疫情的影响而纠纷迭出。我国民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对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影响,并作为解除合同或免责条件之事由。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由并应用于合同履行的个案实践,是目前理论界及各级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重大议题。

一、重大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由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作为法律用语,来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内涵与拉丁语“vis major”及法语“force majeure”相一致,字面意思为“超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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