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利基础与边界
2021-08-03马斌
科技与法律 2021年3期
马斌
摘 要:商业秘密的权利化的路径为,通过信义义务的默示规则理论使得保密义务逐渐取得对世性的地位。而保密义务对世性的演进过程,既需要商业秘密实体性规则的完善,亦需要程序性规则的完善。但信义义务之适用暗含着过度强调忠诚义务,从而具有模糊公共领域之危险。所以,商业秘密权利边界的确定就需要一个调节器,以期在各种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中界分出公共领域。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责任发生基础的过滤器,可以借助法政策解释方法实现权利救济以及风险(利益)分配。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信义义务将被淡化,并转向注意义务,同时也是由传统的特殊关系模式转向共同合作模式,进而平衡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取得商业秘密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信义义务;注意义务;保密义务;公共领域;商业秘密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 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6-9783(2021)03-0101-10
引 言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保护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的一种法律制度,并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只是立法模式不同。例如,美国与欧盟就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单项立法;而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将之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下。这就使得很多学者对商业秘密的属性——权利抑或利益——展开激烈的争论。反对商业秘密权利化的学者的论证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模糊性,边界不清晰,故只能将其视为法益[1]。支持商业秘密权利化的学者的论证依据为,商业秘密控制者可以积极行使,例如通过技术秘密转让、出资等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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