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视阈中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
2021-08-03黄运康
科技与法律 2021年3期
黄运康
摘 要: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关键词:民法典;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停止侵害请求;社会本位
中图分类号:D 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2096-9783(2021)03-0074-09
一、问题的提出
对受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美国法上称为“禁令救济”)的性质界定,直接关系到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裁决,决定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救济行为的认定范式。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的侵权禁令限制,学界对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有限的禁令论”在实践中逐渐得到认可,但对限制的理由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在FRAND承诺的条件下主张禁令救济构成反垄断法下的垄断行为,因此主张利用反垄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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