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生物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
2021-08-03沈振甫
科技与法律 2021年3期
沈振甫
摘 要:作为一种应用广泛的科学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的最大特质在于其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具有导致巨大且不可逆后果的风险,甚至是全球灾难性风险。为了有效地规制现代生物技术风险,应当将“预防原则”合理地引入刑事立法并将其转换为一种立法理念与策略。在通过刑法对生物技术风险进行规制时,还应注重运用体系性策略和衔接性策略。未来,应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在立法模式上采取附属刑法的形式,在立法技术上增设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以完善刑法对生物技术风险的规制。
关键词:生物技术;刑法规制;预防原则;不确定性
中图分类号:D 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6-9783(2021)03-0065-09
引 言
2019年12月30日,社会广泛关注的“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活动,被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至此,一场舆论风波得以平息,但该案所引发的问题仍值得深思。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应如何应对不断出现的现代生物技术风险,以维护生物安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8条将人类遗传资源纳入刑法保护,第39条则将违法实施人类基因编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此次刑法修订反映出了怎样的治理策略?能否有效应对现代生物技术风险?这些问题均亟待研究。
一、“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困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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