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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犯罪刑罚正当性根据的检视

2021-08-03葛金芬

科技与法律 2021年3期

葛金芬

摘    要:基因编辑风险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过程中因“人为决定”而产生的风险,属于风险社会所指的生物安全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人为性等特征。不少国家已经将基因编辑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只是规制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此也予以关注,但是,基于预防导向将风险发展走向不明确的行为犯罪化,就需要说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即解释刑罚何以适用于基因编辑行为。分析基因编辑犯罪的刑罚正当性根据,也有利于反思、考察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基因编辑犯罪中,将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作为刑罚正当性根据更加适当。

关键词:基因编辑;风险预防;刑罚正当性根据;刑罚积极一般预防

中图分类号:D 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6-9783(2021)03-0055-10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们并未完全进入贝克所说的现代风险社会,而是处于古典工业社会和现代风险社会的交汇处,处于一个既需要观察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的古典事物又需要观察具有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难以控制性特征的现代化风险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交汇处,传统古典刑法理论并未被彻底颠覆以致需要重构,但传统刑法理论也存在缺憾,难以自足性地说明刑法应如何对待现代化风险行为,如基因编辑。基因编辑的风险明显地符合现代风险社会对风险特征的总结,即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人为性等,属于现代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现代化风险。古典刑法在说明何以对基因编辑行为适用刑罚上,稍显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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