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建设回顾及展望
2021-08-03邵光学
野生动物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生态
邵光学
(南京审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211815)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社会、科学及美学价值,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野生大熊猫(Ailuropodamelanoleuca)种群数量从20世纪80年代的1 114只升至1 864只。亚洲象(Elephasmaximus)种群数量从180头增加到近300头。藏羚(Pantholopshodgsonii)保护等级已从“濒危”降为“近危”,种群数量由不足7.5万头增加到30万头以上。朱鹮(Nipponianippon)由最初仅剩的7只增加到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总数超过4 000只。[2]这些成就取得的背后离不开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保驾护航。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起步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后加快发展,十八大以来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在我国全面迈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有必要系统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建设历史进程,分析各个阶段野生动物法制建设基本内容,并就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建设未来方向进行展望。这对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起步探索阶段(1949—1977)
新中国成立前夕,针对战争对野生动物及其环境的破坏,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强调对森林和沿海渔场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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