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法青少年要多留心
2021-08-03白羽
青春期健康 2021年14期
关键词:青少年
文/白羽

2021 年3 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指出,在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在“高空抛物”正式入刑的当天,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并处罚金2 000 元。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该案在为后续司法机关审判类似案件提供判例的同时,也应引起青少年的高度重视。
青少年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
高空抛物并不是成年人的“专利”,青少年往往因为觉得好玩、图一时方便或其他原因,对从高空抛下物品有着莫大的“兴趣”,而这看似随意、调皮的行为往往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2019 年5 月26 日,69 岁的庾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小区花园内散步时,遭遇了一瓶从天而降的矿泉水,因受到惊吓而摔倒致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该矿泉水瓶为居住在35 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抛下。医院诊断显示:庾某某的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因此次伤情,庾某某两次住院超过60 天,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 年5 月26 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黄某某作为监护人被判赔9 万多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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