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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费改税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吗?

2021-07-29于连超张卫国毕茜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1年5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绿色发展

于连超 张卫国 毕茜

摘要 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税制的重要改革,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实现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过渡。文章借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以合法性理论为基础,基于2016—2018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工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使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研究发现:①环境保护费改税显著地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换言之,当《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水平明显提升。②环境保护费改税主要通过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可见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过多、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等问题,进而提高环境合法性压力来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③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委托代理成本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中,在融资约束程度较高、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内部控制质量较低的企业中并不显著,说明当融资约束程度较高、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会弱化。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绿色发展,政府应当继续完善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施细则,建立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征管协作机制,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缴纳,提高企业环境合法性压力。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企业绿色转型的融资机制,引导企业绿色转型的价值取向,出台企业绿色转型的内控指引,与环境保护税制度一起共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关键词 排污费;环境税;环境保护税;绿色转型;绿色创新;绿色发展;环境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 F272.3;F812.4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21)05-0109-10DOI:10.12062/cpre.202007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此,中国正在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建立和完善依托市场的长效驱动机制。环境保护税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参与型的环境制度,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制度,而是以排污费制度来替代环境保护税制度。排污费制度最早是在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提出的,其后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和1988年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了排污费制度。200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1日实施,强化了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2014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大幅度地上调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立法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排污费制度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环境保护税制度自此登上了历史舞台,中国环境税制度踏上了新的征程。

理论界关于环境税的探讨由来已久,主要围绕环境税的环境红利和经济红利展开[1-4]。其中:环境红利是指征收环境税可以有效地抑制污染排放;經济红利是指征收环境税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例如增加就业、提高社会福利等。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环境税制度的历史较为悠久,其经验研究表明,征收环境税可以实现环境红利,但是否可以实现经济红利,始终未形成一致的观点[5-7]。对于中国来说,虽然排污费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制度,但在长达38年的时间里,排污费制度一直扮演着中国环境保护税的角色,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经验证据表明,征收排污费可以有效地抑制污染排放以实现环境红利[8-10],但征收排污费是否可以促进企业创新、企业就业增长等方面以实现经济红利[11-12],国内学者也始终存在分歧。可见,无论是国外经验还是国内经验,环境税是否可以实现经济红利,始终存在争论,但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制度,而是以排污费制度替代环境税制度,因此学者们对排污费制度是否可以实现经济红利的争论更大,普遍认为排污费制度存在有效性较低的问题。

之所以排污费制度的有效性较低,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排污费制度本身存在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过多、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等问题[13-14]。为了克服排污费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中国进行了环境保护费改税,由排污费制度转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理论上,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排污费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因此,文章以企业绿色转型为落脚点,借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法探讨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旨在揭示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

文章的研究贡献主要包括:第一,从企业绿色转型的视角考察了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微观效应。环境保护费改税,标志着由排污费制度转变为环境保护税制度,这会对微观企业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但现有研究较为缺乏。企业绿色转型作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有机协调的重要纽带,是考察环境保护费改税综合效应的重要着眼点。因此,文章以企业绿色转型为落脚点,丰富了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微观效应研究。第二,从环境保护费改税的角度拓展了企业绿色转型的驱动因素研究。推动绿色发展的关键在于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促进企业绿色转型的动力在于构建依托市场的长效驱动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一种由行政干预手段转向市场机制方式的环境制度改革,其有效性与否关系到企业绿色发展水平高低。因此,文章以环境保护费改税为切入点,拓展了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因素研究。第三,考察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机制。理论上,环境保护费改税可以从根本上克服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过多、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等问题,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进而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因此,文章重点探讨了环境保护费改税是否可以通过提高环境合法性压力进而促进企业绿色转型,明晰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机制。第四,从融资约束、代理成本、内部控制三个方面分析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影响的异质性。面对环境保护费改税,不同特质企业的绿色转型程度会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文章重点分析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是否存在融资约束、代理成本、内部控制的差异,深化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影响企业绿色转型的认知。

1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1.1文献回顾

环境税的概念最早是由庇古在其1920年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在庇古构建的理论框架基础上,理论界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进行了大量的探讨[1-4]。国外学者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探讨较早,普遍认为:环境税可以实现环境红利,但是否可以实现经济红利,始终存在分歧[5-7]。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制度,国内学者主要围绕排污费制度进行探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排污费制度的环境效应。大量学者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可以显著地抑制污染排放[8-10],但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制度并不能显著地抑制污染排放[15]。其二,排污费制度的经济效应。一些学者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10,12,16],但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例如,提高企业绩效[17]、促进企业创新[18]等,可见国内学者对排污费制度的经济效应也存在分歧。其三,排污费制度的综合效应。学者们开始将排污费制度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融合到一个理论框架中来研究排污费制度的双重红利,以期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于连超等[19]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明显的倒逼作用。郭进[20]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对地区绿色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也有学者研究表明,排污费制度的综合效应不是线性的。李香菊等[11]研究表明,当排污费标准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征收排污费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胡宗义等[21]研究发现,征收排污费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是先下降后上升的。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围绕着排污费制度的环境效应、经济效应和综合效应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排污费制度的有效性一直饱受争议。排污费制度的有效性之所以较低,这与排污费制度本身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提高排污费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克服其存在的上述缺陷。为此,中国进行了环境保护费改税。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由排污费制度正式转变为环境保护税制度。环境保护费改税是否可以提高排污费制度的有效性进而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這关系到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政策导向,但现有文献对此关注不足。因此,文章以企业绿色转型为研究视角,试图在微观层面上考察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以期检验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政策有效性,在理论上拓展企业绿色转型的驱动因素研究,在实践上为政府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和推进企业绿色发展提供重要的启示。

1.2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合法性理论最早起源于社会学,其后应用到组织行为研究中。根据Suchman[22]的观点,合法性是指企业行为符合期望的、恰当的或合适的由社会所构建的规范、价值观、信念和规定。根据Suchman[22]的分类,合法性主要包括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而环境合法性是规制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环境制度的不断强化,环境合法性备受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例如,政府会通过评估企业环境合法性遵守情况来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关停、罚款等行政处罚,债权人会通过将企业环境合法性遵守情况纳入贷款风险评估体系来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贷款以及相应的贷款利率,顾客会通过评估企业环境合法性遵守情况来决定是否购买企业产品,供应商会通过评估企业环境合法性遵守情况来决定是否与企业合作以及合作方式等。可见,当企业不能满足环境合法性要求时,企业将难以获得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资源,进而导致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当企业面对的环境合法性压力提高时,企业有动力改变战略决策来满足更高的环境合法性要求。

由于排污费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和政策执行问题,致使排污费制度所施加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不足。排污费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执法刚性不足。由环保部门独立征缴的排污费存在大量宽松执法、执法不严的情况[13],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致使排污费制度的执法刚性不足。其二,行政干预较多。由于环保部门是由地方政府主管的,地方政府有能力为了追求经济增长的速度,而干预排污费征收,从而忽视经济增长的质量,牺牲生态环境[14],致使排污费制度的行政干预较多。其三,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排污费制度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而征收,属于法规的范畴,其地位弱于法律。排污费制度的征管机制也存在漏洞,是由环保部门独立负责征收和收缴[17],各地执行的标准和程序存在较大的差别。排污费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将直接导致排污费制度的有效性降低,难以实现预期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

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制度优势和执行效率,将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过多、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等问题,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环境保护税制度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执法刚性较高。由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协作征缴的环境保护税可以确保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金额和实际入库金额的一致性,降低征收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和政府寻租[23],致使环境保护税制度的执法刚性较高。其二,行政干预较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依据是《环境保护税法》,属于法律范畴,地方政府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来干预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致使环境保护税制度的行政干预较少。其三,强制性和规范性较高。相比于排污费制度,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制定规则和实施细则更加健全和更加完善,具有一定的税负弹性,环境保护税制度的法律层级更高,致使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较高。环境保护税制度存在的上述优势,将有助于提高排污费制度的有效性,实现预期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

环境保护费改税,将有助于克服排污费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发挥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制度优势,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当环境合法性压力提高时,企业将主动进行绿色转型。一方面,由于环境合法性压力提高是长期的,企业使用暂时性应对措施来应对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成本可能短期来看较低,但长期来看将较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24],因此,理性的企业会选择绿色转型这种长期性应对措施,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长期成本,更有助于企业塑造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环境合法性压力提高是受到各方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企业使用暂时性应对措施来应对环境保护费改税,不能得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认可,理由在于长期来看,这些企业将缺乏市场竞争力[18-19],理性的企业会选择绿色转型这种长期性应对措施,获得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吸引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资源。

同时,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重污染企业受到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影响更大。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重污染企业在相当长时期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因此,地方政府为了短期内获得经济的高增长会选择执行刚性不足、强制性较低的排污费制度,致使排污费制度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约束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重污染企业污染排放超标的可能性和总量均较大,因此重污染企业有动力进行寻租,而排污费制度的行政干预较多特征为重污染企业进行寻租提供了便利,致使排污费制度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激励不足。

综上所述,文章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H1: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助于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

H2:环境保护费改税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机制在于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

2研究设计

2.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考虑到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双重差分法要求政策实施前后的样本期间尽可能保持一致,因此,文章选取2016—2018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工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工业企业的界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涵盖采矿业,制造业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重污染企业的界定依据《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主要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等在内的14个行业。同时,文章对研究样本筛选如下:剔除了样本期间内被ST、*ST的样本;剔除相关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文章的数据主要来源如下:①企业绿色转型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等,由笔者手工整理和计算所得;②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时间点为2018年1月1日,将重污染企业作为实验组,非重污染企业作为控制组,据此评估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政策效应;③环境合法性压力的数据来源于企业在建工程附注、管理费用附注,包括资本化的环境支出和费用化的环境支出,由笔者手工筛选和整理所得;④控制变量的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锐思数据库。同时,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響,文章对所有连续变量均进行1%和99%分位数上的缩尾处理。文章的数据处理与分析均使用Stata15完成。

2.2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为了验证研究假设H1,文章构建双重差分模型(1),如下所示:

为了验证研究假设H2,文章借鉴Baron和Kenny[25]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三步法,构建模型(2)和模型(3)进行分析,如下所示:

其中,i代表企业,t代表年份,GT代表企业绿色转型,Pollute代表空间虚拟变量,After代表时间虚拟变量,Pollute×After代表空间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互项,EL代表环境合法性压力,CVs代表控制变量,Year代表年度效应,Industry代表行业效应,Province代表省份效应,ε代表随机扰动项。

文章主要变量的定义与说明如下:

第一,企业绿色转型(GT)。现有文献关于企业绿色转型的衡量主要包括两种方法:其一,综合指标法,该方法通过构建企业绿色转型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权重,据此全面地衡量企业绿色转型[24,26];其二,替代指标法,该方法通过选取企业绿色转型的替代指标来衡量企业绿色转型,最常用的替代指标就是企业绿色创新[27-28]。考虑到综合指标法可以更加全面地衡量企业绿色转型,文章借鉴于连超等[24]、毕茜等[26]的研究方法,从绿色文化、绿色战略、绿色创新、绿色投入、绿色生产和绿色排放六个方面构建企业绿色转型的评价体系,并使用BP神经网络法赋权以克服权重设置的主观性偏差,从而衡量企业绿色转型。为了提高估计系数的准确性,文章将企业绿色转型指标扩大十倍。同时,文章借鉴Chang[27]、齐绍洲等[28]的研究方法,使用企业绿色创新作为企业绿色转型的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

第二,环境保护费改税(Pollute×After)。文章借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将重污染企业作为实验组,非重污染企业作为控制组,使用双重差分方法考察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文章分别构建空间虚拟变量和时间虚拟变量及其交互项,具体来说:空间虚拟变量(Pollute)是指若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时间虚拟变量(After)是指若年份属于2018年及以后年份,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交互项(Pollute×After)是指空间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乘项。

第三,环境合法性压力(EL)。借鉴毕茜和于连超[13]、沈洪涛和周艳坤[14]的研究思路,企业环境合法性压力与企业环保投资密切相关,企业环保投资在较大程度上彰显了企业环境合法性压力,因此,文章将企业环保投资作为企业环境合法性的替代指标。为了避免企业规模的影响,文章对企业环保投资分别进行对数化处理、营业收入平减和资产总额平减,构建以下三个变量:EL1=ln(1+企业环保投资);EL2=企业环保投资/营业收入×100;EL3=企业环保投资/资产总额×100。

第四,控制变量(CVs)。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24-27],文章控制以下变量:企业规模(Size),即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现金持有量(Cash),即货币资金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支出(Capital),即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财务杠杆(Lev),即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总资产报酬率(Roa),即净利润占平均资产总额的比例;机会成本(TobinQ),即市场价值占账面价值的比例;盈亏性质(Loss),即若当年净利润为负,取1,否则取0;股权性质(Soe),即若国有控股,取1,否则取0;两职合一(Dual),即若董事长和总经理不由一人兼任,取1,否则取0;董事会规模(Bsize),即董事会人数的自然对数;独立董事比例(Id),即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两权分离率(Sep),即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的比例之差;时间效应(Year),即年份虚拟变量;行业效应(Industry),即行业虚拟变量;省份效应(Province),即省份虚拟变量。文章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3实证分析

3.1单变量检验

为了检验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文章首先进行单变量检验,单变量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在重污染企业的样本中,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的企业绿色转型均值比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前的企业绿色转型均值高0.19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非重污染企业的样本中,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的企业绿色转型均值比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前的企业绿色转型均值高0.058,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不管是重污染企业还是非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企业绿色转型水平均较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前有所提高,符合平行趋势假设,但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非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水平提高不显著,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水平提升明显。

3.2多元回归分析

为了考察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文章同时汇报单独使用双重差分法(DID)和同时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双重差分法(PSM+DID)的回归结果。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匹配协变量为现有控制变量,匹配比例为1:1,匹配方法为最近邻匹配。经过倾向得分匹配后,重污染企业的样本和非重污染企业的样本在现有控制变量上已不存在显著的差异。

环境保护费改税与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在单独使用双重差分法的情况下,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16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同时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双重差分法的情况下,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17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结果表明,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助于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换言之,当《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水平明显提高。

3.3安慰剂检验

为了排除其他环境政策对实证结果的干扰,文章进行安慰剂检验。文章假定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实施的时点是2017年,构建新的时间虚拟变量(After2),并生成空间虚拟变量与新的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互项(Pollute×After2),进行双重差分回归分析。理论上,在上述研究设计中,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

安慰剂检验的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在单独使用双重差分法的情况下,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075,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同时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双重差分法的情况下,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085,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假如环境保护费改税发生在2017年,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将不再显著,侧面印证了文章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因此,在进行安慰剂检验后,文章研究结论依然成立。

3.4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文章还进行了如下的稳健性检验:①缩短样本期间,由于正文的样本期间为2016—2018年,可能存在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前期间较长的噪音干扰,因此,文章将样本期间缩短为2017年至2018年。②更换企业绿色转型的衡量方法,文章使用企业绿色创新作为企业绿色转型的替代指标,并+1取自然对数,使之更好地符合正态分布假设。③控制地区因素,由于企业绿色转型可能与地区层面的因素有关,因此,文章进一步控制地区层面因素,包括地区生产总值(103亿元)、地区人口密度(单位面积人口数量,103人/km2)和地区产业结构(工业化率,%)。④控制个体效应,由于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因素可能会对企业绿色转型产生重要的影响,文章进一步控制个体效应。⑤使用聚类标准误,由于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施可能存在地区差异性,文章进一步使用经省份层面调整的聚类标准误。以上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均支持文章研究结论,但由于文章篇幅限制,稳健性检验结果未予列示。

4影响机制分析

正如理论分析所述,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过多、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等问题,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因此,文章重点探讨环境保护费改税是否可以通过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

影响机制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模型(1)的结果显示,交互项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3),说明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模型(2)的结果显示,不论是对被解释变量EL1、EL2还是EL3来说,交互项的回归系数均顯著为正,说明环境保护费改税显著地提高了企业环境合法性压力。模型(3)的结果显示,EL1、EL2、EL3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环境合法性压力对企业绿色转型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同时,模型(3)的结果显示,交互项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说明环境合法性在环境保护费改税与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着部分中介作用。结果表明,环境合法性压力的中介效应成立,即环境保护费改税可以通过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来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

5拓展性检验与分析

当面对环境保护费改税施加的环境合法性压力时,不同特质的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会存在明显的差异性。首先,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需要占用大量的企业资源,若融资约束程度较高,重污染企业将难以获取充足的资金来支撑自身进行绿色转型以响应环境保护费改税,因此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的企业中更显著。其次,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需要管理者承担额外的风险,若委托代理成本较高,重污染企业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动机和规避风险动机,可能会选择暂时性措施应对环境保护费改税,而不愿意冒着更多的风险进行绿色转型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在委托代理成本较低的企业中更显著。最后,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需要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来保障,若内部控制质量较低,重污染企业将难以有效地传达绿色转型的指令、把控绿色转型的风险、监督绿色转型的实施,进而抑制自身进行绿色转型,因此,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在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中更显著。综上所述,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委托代理成本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中更显著。

为了验证上述理论分析是否成立,文章分别按照融资约束程度、委托代理成本、内部控制质量的中位数进行分组回归。融资约束程度的衡量使用Kaplan等[29]的研究方法,选取现金流量、股利分配、现金持有、资产负债率、TobinQ五个因素构建KZ指数,若KZ指数越大,说明企业融资约束程度越高。委托代理成本的衡量借鉴Chae等[30]的研究方法,使用管理费用率测度委托代理成本,若管理费用率越高,说明企业委托代理成本越高。内部控制质量的衡量借鉴迪博(DIB)编制的内部控制指数,若内部控制指数越高,说明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越好。

5.1融资约束程度较低与融资约束程度较高

融资约束程度分组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第(1)列和第(2)列的结果显示: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的样本中,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209,通过显著性检验;在融资约束程度较高的样本中,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128,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主要体现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的企业中,在融资约束程度较高的企业中表现并不显著,与上述理论分析一致。

5.2委托代理成本较低与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委托代理成本分组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第(3)列和第(4)列的结果显示:在委托代理成本较低的样本中,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184,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委托代理成本较高的样本中,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092,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主要体现在委托代理成本较低的企业中,在委托代理成本较高的企业中表现并不显著,与上述理论分析一致。

5.3内部控制质量较低与内部控制质量较高

内部控制质量分组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第(5)列和第(6)列的结果显示:在内部控制质量较低的样本中,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077,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样本中,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180,通过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主要体现在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中,在内部控制质量较低的企业中表现并不显著,与上述理论分析一致。

6结论与启示

文章借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法探讨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研究发现:①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换言之,当《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水平明显提升。②环境保护费改税主要通过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说明环境保护费改税确实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过多、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等问题,提高企业环境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③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正向影响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委托代理成本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中更显著,说明较高的融资约束程度、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较低的内部控制质量均会显著地抑制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转型来响应环境保护费改税。

文章研究结论揭示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企业绿色转型的驱动效应,在理论上拓展了企业绿色转型的驱动因素研究,在实践上为政府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具体来说:第一,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实施细则,切实保证环境保护税制度有条不紊地执行。当前环境保护费改税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权责划分不清、税务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这会弱化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政策效应。因此,政府应当继续完善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施细则,有效地衔接排污费制度与环境保护税制度。第二,提高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环境合法性压力,切实推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环境保护费改税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机制在于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但倘若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不足,这将会致使环境保护税制度的政策效应大打折扣。因此,政府应当切实保证环境保护税制度的有效执行,强化企业的环境合法性压力。第三,完善企业绿色转型的融资机制,强化环境保护费改税的企业绿色转型效应。企业绿色转型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融资约束程度较高的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资金,致使其不能有效地进行绿色轉型来响应环境保护费改税。因此,政府应当完善企业绿色转型的融资机制,既包括以政府为依托的绿色政府补助机制、绿色税收优惠机制,又包括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信贷机制,双管齐下,切实保障企业绿色转型的资金供给。第四,引导企业绿色转型的价值取向,提升环境保护费改税的企业绿色转型效应。企业绿色转型需要管理者承担额外的风险,但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将会促使管理者不愿意承担额外的风险进行绿色转型来响应环境保护费改税。因此,政府应当出台相应措施来引导企业绿色转型的价值取向,降低绿色转型过程中的代理成本,既包括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又包括管理者的逆向选择,进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第五,出台企业绿色转型的内控指引,提高环境保护费改税的企业绿色转型效应。企业绿色转型需要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来支撑,但较低的内部控制质量将难以使绿色转型落到实处以响应环境保护费改税。因此,政府应当出台企业绿色转型的内部控制指引,既包括绿色转型的体制建设,又包括绿色转型的风险管理,进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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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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