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成为历史
2021-07-28
现代阅读 2021年7期
据我国历史记载,两千多年前的夏朝就出现了“贡”,贡就是献生产物给帝王。到了春秋时期的公元前594年,鲁国对私有土地按亩征税的“初税亩”,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农业税。长期以来,田赋是国家税赋的重要来源。到了明代后期实行“一条鞭法”,以州县为单位,把所有的田赋、劳役以及多种摊派的贡纳和杂役,统统折合成银两,归并成一个总数;然后按本州县田亩分摊,向土地所有者征收。1713年,清政府下令“一条鞭法”改为“摊丁入亩”,依照康熙五十年(1711)各地所报人丁数字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后来又演化为将丁银并入田税征收,丁银和田赋都按田亩征收。
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以征收公粮作为农业税的主要方式。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超过150市斤主粮者累进计征农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收入的80%。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村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等,交纳农业税,按全国平均税率15.5%计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推行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当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种过高估计农民富裕程度的倾向,似乎包产到户后农民已经很富了,农村的问题都解决了,于是除了继续征收农业税外,有的地方出现了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各种摊派接踵而来的现象,加重了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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