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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常见试用期“陷阱”,员工有权说“不”

2021-07-26

农村百事通 2021年7期
关键词:黄某试用期合同法

延長试用期期限、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期满后“卸磨杀驴”,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设立的损害员工权益、获取自身利益的常见“陷阱”。对此,员工就真的无能为力了吗?非也。

时间过长,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 一家公司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在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总是尽可能将试用期延长。在与吴某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该公司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吴某在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能就此向公司索要赔偿吗?

【点评】 吴某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与之对应,公司与吴某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理应不超过2个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过低,有权要求补偿

【案例】 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内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40%。事后,鉴于李某所得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本无法维持生活,李某要求公司给予适当补偿,但被公司以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请问,李某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吗?

【点评】 李某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对员工试用期工资底线,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与之对应,公司只按转正后工资的40%向李某发放试用期工资无疑是违法的,其自然应当按照80%的标准向李某补偿差额。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按集体合同的80%支付;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按同工同酬的80%支付。但无论按哪种标准,都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差额。

解聘理由不足,有权讨要说法

【案例】 2021年2月23日,黄某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届满,本以为自己表现优秀、业绩也不错,“转正”理所当然。出乎意料的是,公司却以“经试用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终止聘用,甚至拒绝说明解聘的任何具体原因或依据。请问,黄某可以向公司讨要说法吗?

【点评】 黄某可以向公司讨要说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不明不白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如果公司不能证明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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