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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男子“流氓罪”争议

2021-07-23

新传奇 2021年27期

一起案发时间为1988年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潘清岳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后,湖南省湘西州永顺县检察院于2010年6月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年10月,湘西州检察院以永顺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确有错误为由予以撤销。同年12月21日,湘西州保靖县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判决潘清岳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潘清岳不服上诉至湘西州法院。今年4月16日,湘西州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合议庭评议案件违法,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认定的几起犯罪事实

潘清岳,绰号“潘大”,生于1963年,湘西永顺县人。法院审理查明了潘清岳在1988年11月10至12日发生的几起犯罪事实。

1988年11月初,潘清岳请假从长沙电视学校回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永顺县。听说向昌永、王光义一伙把广播剧的录像场砸了,潘清岳很生气。

11月10日上午,潘清岳和好友彭植在百货公司门口大街上,碰见了向昌永、王光义的同伙向友华、曾传兴,便上前将两人打倒在地。潘清岳对他们说:“我请了一个星期的假,在街上看到你们一个打一个。”

11月11日上午,潘清岳在街上碰到向昌永。向昌永对他说:“下午3点到我的修理厂里来,我喊他们向你认个错。”当天下午3点左右,潘清岳来到修理厂找向昌永,两人发生了争吵。这时,彭植带了10多个人赶来,双方对峙了一会儿,没有动手。

11月11日晚上,潘清岳与彭植等人在酒馆喝酒,向昌永、王光义等人也来到酒馆,双方再次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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