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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降

2021-07-23郭煌

速读·上旬 2021年4期

◆摘  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沿用多年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难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从社会基础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充分利用了本土资源,适应时代发展。我们亦可以借鉴域外经验,软化相关规则,同时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本土资源;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历程

197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刑法》,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几经修正,将“14岁”修改为“14周岁”,并修改了具体可追诉的罪行,但14周岁的阶段性划分一直没有改变。然而,在79刑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立法者在草案中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几经推敲,分别有过将12、13周岁规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草拟意见。

二、国法制史上刑罚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在79年《刑法》颁布后才进入公共视野,但在古代中国,立法者已经具备了矜老恤幼的思想。在西周的《礼记》中写道:“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又如,汉景帝时期,曾下诏书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历朝历代的律例中虽然对于老、幼的划分标准不同,但对老、幼宽以刑罚的中心思想是没有改变的。虽然有学者认为,封建社会的矜老恤幼只是因为老、幼人群并没有侵害王朝统治的可能,故而对其宽大处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规定在客观上确实将这类人排除在了刑罚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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