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及相关车辆管理 工作的思考与探讨
2021-07-23孔蔓
汽车与安全 2021年6期
孔蔓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都提到了汽车零部件的回收利用再制造问题。再制造的零件合理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的问题,成为了车辆相关各领域新课题,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的重大课题。本文梳理了机动车报废规定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报废汽车相关行业状况,根据沈阳车管所的实际工作经验,深入剖析了车辆报废工作的实际问题,最终提出了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加强报废汽车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报废;再制造;车辆管理
1 机动车报废年限历史沿革
中国的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上世纪90年代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報废标准期限为10年,行驶10万公里。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明显不符合国情。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对私家车仍有使用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直到2012年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才打开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的先河。我国汽车报废有关规定具体梳理如下:
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汽车报废标准》[1],其中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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