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醉酒驾车重伤他人,共饮者是否应担责

2021-07-22臧超静王文琪

工友 2021年7期

文_臧超静 王文琪

案例回放:

2020年8月31日,虞某带领其船上船员武某、蒋某、潘某、庄某一行5人去某饭店吃饭,期间,5人均有饮酒。吃完饭,武某先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了路人许某,许某住院一段时间后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许某死亡原因系因车祸后遗症。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20年8月31日18时50分许,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倒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道路上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2020年底,许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酒量以及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后果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人的行为造成许某死亡的后果,武某存在重大过错,故武某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虞某为聚餐组织者,放任武某饮酒,明知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武某返程,存在过错。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武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会发生危险而没有加以阻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万余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