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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021-07-19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21年6期

李奋军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行为人彭某、王某2人在某县城乡接合部一娱乐室吃饭时,因琐事与韩某发生争执,在韩某返回茶屋包厢休息时,彭某、王某二人窜进茶屋厨房,各自拿一把菜刀,彭某朝韩某头部砍了一刀,王某朝韩某肩部砍了一刀,后韩某被他人送往某医院救治。当日某辖区派出所对该案受理查处。

案件办理过程中,调取到的医院病历显示,韩某头部裂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部皮肤裂伤等多部位受伤。2019年10月29日,经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某头皮裂伤、左肩胛骨骨折、背部皮肤裂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a、5.6.4c、5.6.4d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遂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2019年10月31日,韩某对该伤情鉴定意见不服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某派出所遂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韩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彭某、王某二人对韩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韩某的谅解。而某派出所直接将鉴定委托书交付韩某,让其自行前往某鉴定机构鉴定。韩某故意抽掉某医院病历中肩胛骨骨折的病历资料后自行持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书到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某鉴定机构在韩某病历中影像报告单所属影像资料缺失的情况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体表损伤和5.11b之规定,认定韩某伤情为轻微伤。某派出所依据该伤情鉴定意见经审批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对彭某2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0年3月份,彭某、王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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