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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发展及实务操作研究

2021-07-19宋云锋贺雯李姝婷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1年3期

宋云锋,贺雯,李姝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20)

1 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沿革

2011 年10 月29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地方试点的方式,开启了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第一步。此后,随着碳交易经验的逐步累积和总结,碳市场建设管理的基本路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式等均逐步发生变化。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按照立法内容划分,主要涉及市场交易建立及履约、纳入行业及企业、配额分配、MRV(Monitoring,Reporting,Verfication,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核查)以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交易几个方面,相关进展参见表1、表2、表3、表4 和表5。

表1 交易市场建立及履约进展

表2 纳入行业及企业情况

表3 配额分配情况

表4 MRV(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核查)进展

表5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情况

续表

2 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2.1 定义

碳排放权交易,指在一定范围内(如某国、某区域、全球等)的基准排放水平或总量控制确定的前提下,减排主体将多余的排放配额或碳排放权进行交易的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生态环境部为国家主管部门②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生态环境部承担原环境保护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省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市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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