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台内经营者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竞争法规制
2021-07-16吴楷文王承堂
行政与法 2021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
吴楷文 王承堂
摘 要: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内经营者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行为可分层为获取并分析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手段行为和优待自营业务的目的行为。该行为会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和公平竞争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影响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两反法”有其规制的重点,手段行为造成的损害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匹配,而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目的行为更合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手段行为可能符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或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下,目的行为可能触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差别待遇的规定。
关 键 词: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营业务;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6-0120-10
收稿日期:2021-04-06
作者简介:吴楷文,扬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竞争法学;王承堂,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电子商务平台非中立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FH2020B011。
一、 问题的提出
在數字技术不断成熟的大背景下,平台经济的总体地位日益提高,已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甚至是最主要力量,不断涌现出谷歌、亚马逊、阿里巴巴等商业巨头,而数据则是推动这些平台企业不断向前的核心动力。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各方主体来说,更多数据意味着更大的竞争优势,数据既可以帮助平台经营者优化平台服务,也可以为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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