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乡村振兴 提供法治保障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07-16王芦芦
山东人大工作 2021年6期
关键词:农村
□王芦芦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我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常委会密切关注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审议情况,实现了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有效衔接;同时,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关于支持乡村振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常委会结合山东实际,对相关制度设计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条例共10章65条,以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并专章对城乡融合、扶持措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

4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在聊城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
始终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条例把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乡村振兴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一是在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在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中,重点强调“党委领导”,并将“党委领导”放在第一位,同时明确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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