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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对肖像商标转让的影响

2021-07-14严雪

锦绣·中旬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肖像权人格权

严雪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对以自然人形象为图形要素的肖像商标转让的影响,以及对肖像权利人、转让人、受让人实际利益的影响。

关键词: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转让,肖像商标,人格权,肖像权

0、引言

肖像商标是一种识别性较强的商标,近些年越发地受申请人的青睐,肖像商标的转让也随之越发频繁。但在肖像商标转让过程中不应忽略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否则就极容易产生纠纷与民事诉讼。

1.肖像权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本文所探讨的肖像及肖像权主要限定于由自然人本人肖像照片影像涉及的肖像与肖像权范畴。

2.肖像权与商标确权的关联

肖像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涉及的商标确权看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为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肖像商标就属于识别性较强一种图形商标。许多肖像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例如,老干妈、中药世家霸王防脱、王守义十三香、王致和、真功夫、肯德基等。

本文所研究的是以真人肖像为图形要素的肖像商标,不包含以虚构人物肖像为图形要素的肖像商标。前者除了商标确权以外只涉及肖像权,而后者除了商标确权以外还涉及肖像权和著作权。

2.1肖像权与商标确权的区别

肖像权是一种固有的,且不得放弃、转让、继承的人格权,本质上具有非财产权属性。而商标确权,是一种私权属性的财产权,用于表明注册商标权利归属的知识产权,可以注销、转让、继承。

肖像权仅因自然人出生而存在,死亡而消灭,虽可授权他人使用,但权利人自始至终都拥有这项固有权利,与权利人不可分割。而商标确权可以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权利的消灭与让与。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可以申请注销该商标,也可通过转让让与该商标确权。当作为商标权利人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也可继承该商标。

2.2肖像权与商标确权的联系

肖像商标的存在却这两项权利有机地联系到了一起。首先,肖像商标是一种可以注销、转让、继承的财产权利,具有私权属性。其次,以真实自然人肖像为图形要素的肖像商标会不可避免地涉及肖像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的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肖像商标时,必须提交肖像权人的肖像授权使用声明文件,否则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商标局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自然人的肖像商标与其他图形商标不同,不仅是一种私有财产,从注册申请环节开始就躲不开肖像权的问题。同样,肖像权会对肖像商标转让的顺利进行产生影响。

3.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对肖像商标转让的影响

在《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虽无明文规定涉及自然人肖像的商标转让,转、受让人须提交肖像权人的肖像使用授权声明,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对转、受让人是否侵害肖像权这一在先权利有着直接的影响。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资源,而这种资源也有穷尽之时,这便体现出商标转让的重要性。肖像商标是一种识别性较强的图形商标,十分受到受让人青睐。虽然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材料时,商标局未明文规定需要一并提交肖像权人的肖像使用授权声明,但肖像权人一旦提出侵权主张并诉诸民事诉讼,无疑会对整个转让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转、受让人的实际利益造成直接的影响。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均有文规定,保护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因此肖像商标的转让不同于一般转让,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肖像肖像权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則》)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商标转让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实践,且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一个商标的所有权,也往往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如受让人在办理转让申请前已与肖像权人签订肖像使用许可合同,那么受让人就不会侵害肖像权。但如受让人在提交肖像商标转让申请时未与肖像权利人签订明确的肖像使用许可合同,那么转让手续成功办理之后,一旦消像权利人主张转、受让人侵权并提起诉讼,那么转、受让人的利益均会受到直接影响。尤其是当受让人已经开始使用该肖像商标,并获得较大的市场反响或较可观的经济利益后,受到的冲击就越大。

值得受让人注意的是,获得商标转让证明之后依然存在着一些隐患与风险。受让人依旧可能会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丧失相关商标的所有权。如果肖像权利人以转、受让人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那么商标局将可能会依照肖像权人的申请、依据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撤销系争肖像商标的转让。

4.结束语

没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保障,肖像商标受让人的切身利益就好比航行在浩瀚海洋中的一艘货船,一旦遇到难以克服的风浪,船上承载的货物越多,受到的损失就越惨重。那么,受让人在向商标局提交肖像商标转让申请之前,与肖像权利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同,并在许可使用合同中针对授权对象、许可使用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就能为其日后的利益提供切实保障,也能事先扫清权利障碍。因此,肖像权利人、肖像商标的转、受让人应当正确认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性,及时通过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保护各自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D].法律出版社,2020.

[5]《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审查事务部 北京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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