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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与行政权力: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

2021-07-13金自宁

现代法学 2021年3期

摘 要:环境影响评价是应用专业知识的活动,但是,对项目开发具有“否决”效力的环评审批,则是运用公共权力的行政行为。回顾我国环评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实践变迁,可以近距离观察环评审批中行政权力与专业知识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正确处理这一关系,有必要认识到被纳入行政过程之中的环评属于规制科学,具有事实与价值交织、科学与政策融合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以权力与知识的关系为焦点,澄清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专业知识;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3.0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一、引言

作为法律制度的环境影响评价,首见于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随后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效仿,但由于各地既有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差异,具体实践难免各有不同。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颁行,正式确认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坚持了上述规定,其第25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此条2016年被修订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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