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到法律观点的释明
2021-07-13熊跃敏
现代法学 2021年3期
摘 要: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原《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注重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更为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袭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实务考察发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适用呈现出不同形态:一种表现为消极防止突袭性裁判,另一种则在程序保障的同时积极谋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从防止突袭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发,应将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定位于法院的法律观点释明义务。具体适用中,应在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同时,兼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关键词: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法律观点的释明;防止突袭性裁判;程序保障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3.1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①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对于该问题,2002年4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原《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②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对此作出重大修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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