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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核心价值观

2021-07-13谭筱清

群众 2021年11期
关键词:裁判民法典弘扬

谭筱清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融入特定的价值理念,而法律制度的实施也必须与主流价值观结合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从基本原则到制度规范、具体规则,通篇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围绕推进民法典的实施,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要求。

司法裁判适用民法典必须弘扬践行核心价值观

这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法治本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民法典贯彻实施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价值引领、规制补充和回应社会三大功能。由于司法审判的专业性,民事主体利益诉求的多元性,加上社会群体文化素养的差异性,法院和法官如果按照“自动售货机”方式机械下判,裁判结论就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抵触。因此,作为司法审判工作最终“产品”的裁判文书应当注重将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主体内容,与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等合理因素相结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德治与法治协同发力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一方面,民法典将诸如“树立良好家风”等大量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有效地充实了民法内容。另一方面,对民法典规定大量的权利条款,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让“冷冰冰”的法律条款不断显现出“司法的温度”,需要法治与德治的协同发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司法活动,严格依照民法典条文的精神内涵,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这是树立法治信念信心的必然要求。習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都建立在文化自信基础之上,对法治文化的自信是文化自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并没有全盘照搬西方现成的民法体例,而是打破立法传统将债法拆分到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新设了人格权编,继承了中华法治文明传统的“民本思想”。增设居住权的规定、非子女养老送终能够继承财产等方面内容,也都充分体现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围绕民法典的实施,要求法院和法官在相关案件的裁判过程中,以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致力于讲好“中国司法故事”,积极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正确把握弘扬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方法

强化践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高度自觉。法官在适用民法典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民法典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主动回应人民关切,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对社会高度关注、公众存在模糊认识的案件,加强裁判说理,厘清争点,亮明观点,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要通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让每次庭审成为一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公开课”,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明确适用案件的类型与程序。为规范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释法说理,最高法院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对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等社会关注广泛的案件,涉及英烈保护和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涉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保护争议较大且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等争议较大且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民法典相关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等,各级法院都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上述案件类型也是一份“清单”,法院不宜简单沿用调解手段去“和稀泥”,需要区分“不幸”与“不法”,围绕“有责”与“无责”大胆裁判。

进一步规范法律解释方法。对类似于居住权等内容已经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利用文义解释等方法直接释明条文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充分阐释它在个案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对民法典其他条款或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法官要围绕相关条文进行释法说理。当然,如果具体法律规定与法律原则不一致导致“后果不良型”情形的,法官应当运用法理解释,从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出发,遵循“比例原则”来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最后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如果遇到民法典规定不明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官根据“漏洞弥补原则”首先要寻找可以适用的相关习惯,进行裁判释法说理;如果没有相应的习惯,则结合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最终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把弘扬践行核心价值观作为永恒主题和价值追求

切实做到多措并举、稳步推进。针对当前不少法官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时,不同程度存在的“不敢说”“不会说”等问题,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要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着力训练相关理念与方法。要分期分批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法院类案的执法尺度。要通过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发现与发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并不断提升类案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水平。各级法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组织不同层级裁判文书评选评优、办案竞赛等专题活动,把评选结果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

完善相关制度,为释法说理保驾护航。一是探索建立案件识别机制。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以及院长、庭长等应当加强对案件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要素的审查,及时识别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二是不断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由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释法说理的,案件必须提交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三是要注重收集社会信息反馈。探索运用大数据系统,通过裁判文书网、诉讼服务热线、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以及院长信箱等多种途径,收集社会公众对相关释法说理案件的反馈意见,并加以分析研判,最大程度了解社会各界对相关案件及裁判文书的反映情况,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持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与水平。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要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基于法律素养、生活经验、习惯以及道德传统等引领法益衡量,以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价值信任和价值认同,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情、理、法”的兼顾,需要持续不断地提高法官自身的政治、法律素养,持续不断地提升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和释法明理的能力。当然,最终形成的民事裁判规则,不能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应符合民法精神。

(作者系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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