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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众沟通若干问题的探索

2021-07-13张蔚华孟宪清杨安丽高元勋刘致岐郭海峰丁志博冯建平

辐射防护 2021年3期

张蔚华,孟宪清,杨安丽,高元勋,刘致岐,,郭海峰,丁志博,冯建平

(1.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辽宁 大连 116001;2.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0;3.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辽宁 大连 116001;4.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辽宁 大连 116001)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核安全成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核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开展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持续增强公众对核安全信心的有效手段。统筹做好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对促进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的组成

目前,我国尚未有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核安全公众沟通予以明确定义,其组成内容也未做出界定。近年来,结合我国核安全监督的良好实践,通常将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分为四个方面。

1.1 科普宣传

核安全公众沟通是面向全社会公众开展的公益性事业,通过开展核安全科普宣传,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核安全科普宣传宜采取公众易于理解、容易接受、方便参与的方式,利用多平台、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受众面,增强渗透力,将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传导给公众,消除公众对核与辐射事业发展的疑虑和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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