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1-12-06杨端节乔清党张少君
辐射防护 2021年3期
张 彦,杨端节,乔清党,张少君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随着核与辐射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发展,涉及各类辐射活动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9年6月数据表明[1],我国在用放射源142 607枚,各类射线装置181 293台(套),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已达到73 070家,同时在放射性废物处置、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方面生产和实践活动也日益增多。伴随行业发展的同时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也随之加大[2],特别是2009年河南杞县卡源事故、2014年南京丢源事故,都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对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保证辐射产业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体系运行管理,是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发生、高效应对和处置事故的基础和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级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已基本建立[3],但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上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本文从加强标准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给出相关意见建议,供各级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参考和借鉴。
1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现状
国家法规要求基本明确。2005年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也提出了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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