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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空间的利益衡量思辨

2021-07-11李利燕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16期

李利燕

摘要: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个人信息就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个人信息立法应本着对人的尊重同时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应认识个人信息所涉及的利益并进行衡量分析达到最符合需要的平衡。个人信息交易不仅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更存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基于现实的冲击,个人信息产权化应回归信息的本质,调和个人信息安全与信息流通利用的关系。

关键词:个人信息;产权化;利益衡量

法律选择将个人信息于人格权下保护,说明个人信息即使实践中逐渐走向商品化也应以人格利益大于财产利益的价值位阶给予优先保护。但过分强调信息人格保护是对信息自由的不当遏制并迟缓社会文明进程,其所具有的财产属性不可忽视。应保护各利益主体的核心利益,相应地各利益主体需让渡非核心利益。

一、信息主体的利益诉求

(一)个人信息自决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同意权、删除权等信息自决权。但同意权得不到保障后续的权利难以实现。洛克指出“一切自然人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人作为意志的存在有权将其意志体现在任何事物中,一个成年的心智健全的人都有权自主决定处理自己的信息。

自然人追求有效的同意,同意须知情需了解潜在的风险和利益,根据个人需要和愿望做出选择。有效的选择要求:一是选择的数量的潜在限制,信息收集者对于要么同意要么退出模式设置有违同意权;二是提供选择的存在、目的及后果;三是提供实际手段实现,点击某项信息的拒绝按钮,后续一直弹出该项信息的选择按钮无疑是一种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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