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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

2021-07-11

妇女 2021年2期
关键词:疫情信息

个人信息受保护 过度处理恐担责

去年年末,辽宁再发疫情。沈阳李老太太到电视台恳请媒体辟谣,称其照片被盗用,并被网上疯传为沈阳零号病例尹某某,饱受困扰,不得不现身力证。大连费某擅自将载有居家隔离人员身份信息的电子表格发至其家庭成员微信群,导致该电子表格被人转发,60余名相关人隐私信息被散布。费某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

●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指哪些?

《民法典》第111条确立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又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进行具体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网友盗用李老太太照片造谣、传谣,费某擅自转发隔离人员信息表格,导致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扰,均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确诊患者轨迹属于个人信息,为何可以合法披露公布?

诸如确诊者轨迹等信息,是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是因防控需要依法收集和披露疫情信息。相关部门有权因公共利益也即保障公众对疫情的知情权而处理个人信息。我们能够看到,各级防控指挥部在处理相关人员信息时已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谁有权依法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的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卫生部可以授权省级卫生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且要求公布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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