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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设置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2021-07-10宋龙飞

江汉学术 2021年5期
关键词:程序设置主体

宋龙飞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涉税法律教研室,江苏 扬州2250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十九大报告中也将“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作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要求。在最新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更是提出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官方一系列重要的表述意味着责任型政府不仅应当体现在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制度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上,更应当明确地体现在行政组织在其构建、管理及运用组织权的活动中,即政府机构设置中也应当构建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我国行政组织法体系尚不健全,许多重要的组织法规范以及用于特殊法律关系调整的专门性的法律规范也都还未制定,因此其法律责任制度也一直没能建立起来。即便在现有的组织法规范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也显得非常单薄,只是零星地散落在不同的法规与规章中。例如《国务院行政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与监察部联合制定)第十四至第二十条以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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