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流通的反垄断法律保障
2021-07-08杨成广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杨成广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当前,人类社会已步入数字化时代,典型特征是互联网的普及和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能力的提高,数字资源成为现代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202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只有保障其流通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然而,以数据为驱动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数据,在数据市场中享有优势地位,为保护其优势地位,可能会实施数据垄断行为。针对数据能否构成垄断,学界还未达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在数据资源的收集、利用过程中,在位企业不能阻碍其他企业收集、利用数据,因此数据资源不具有垄断性[1];另一种观点认为数据资源虽具有非竞争性,但数据市场具有双边市场特性,在位企业可以通过杠杆行为将垄断力传导到其他市场,因而可以构成数据垄断。然而在现实中,数据垄断行为早就屡见不鲜。遗憾的是,研究者虽关注到数据治理问题,但大都从数据保护的角度出发,甚少关注到数据垄断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数据垄断案件,并没有通过反垄断路径解决,而是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进行规制。因此,有必要重塑反垄断法制理念,具体分析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切实保障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
一、数据流通的困境
数据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逻辑归纳,本质上是对事实、活动进行观察和分析后形成的数字化记录,其存在目的是探究被记录事实、活动的内在规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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