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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不应影响职业病民事赔偿

2021-07-08管铁流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21年7期

文/管铁流 图/徐建军

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职业病民事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与工伤保险待遇有本质上的分野,两者在法律关系基础、给付性质、补偿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因此,不应以工伤保险待遇而完全否定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更不应成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障碍。

基本案情

陈海军于1995 年2 月1 日入职海诚装饰公司,担任操作工,从事喷胶工作,工作中接触胶水、天那水等物质。海诚装饰公司为陈海军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2017 年5 月10 日,陈海军在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被认定为疑似职业病,经多次复查,于2018 年12 月4 日被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于2019 年3 月12 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19 年5 月27 日被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停工留薪期为2018 年12 月4 日至2019 年5 月3 日。据鉴定,陈海军的住院医疗期(含门诊)从2019 年6 月5 日至2019 年9 月4 日。广州市番禺区社保基金于2019 年9 月9日核定陈海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 万4 100.4 元,该款项陈海军已领取。

2019 年9 月,陈海军提起劳动仲裁,诉求海诚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工资差额等。2020年1 月15 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海诚装饰公司向陈海军支付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5 万0 495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 万0 648.10 元、2019 年7-8 月 工 资 差 额6 694 元。该款项陈海军已领取。

陈海军父母健在,共育有5 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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